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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志红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抢劫、盗窃一案依法宣判

2020-05-04 11:55:45 作者:小编 阅读

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至7日,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抢劫、盗窃一案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庭审结束后,经合议庭评议、审判委员会讨论,依法作出判决。

  2015年2月9日9时30分,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抢劫、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,以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抢劫、盗窃罪并罚,对赵志红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,同时,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。

  一审审理查明,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,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、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抢劫、盗窃犯罪共计21起。其中,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,强奸妇女、幼女共13名,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,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。